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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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目的是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作业,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在我公司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作业人员包括:电工、司炉工、化验工、化工操作工、其他相关作业人员等工种,以下统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三、规定内容
3、1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按照国家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机构培训与考核合格后,持有相关行政管理机构核发的有效操作证件方能上岗作业。
3、2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进行操作。
3、3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须对设备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清除周围影响安全作业的物品,严禁设备没有停稳进行维护、检修、焊接、清扫等违章行为。焊工作业(含明火作业)时必须对周围的设备、设施、物品进行安全保护或隔离,严格遵守厂内用电、动火审批程序。
3、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严禁使用有缺陷的防护用品用具。
3、5安装、检修、维护等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作业技术规程,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残留物,防止遗留事故隐患,因作业疏忽或违章操作而造成安全事故的,视情节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追究责任人责任,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6特种作业人员在操作期间,发觉视力障碍,反应迟缓,体力不支,血压上升等身体不适等有危及安全作业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任何人不得强行命令或指挥其进行作业。
3、7特种作业人员在工具缺陷、作业环境不良的生产作业环境,且无可靠防护用品和无可靠防范措施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
3、8各车间应加强规范化管理,对特种作业人员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
3、9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有权对违章从事特种作业工作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理。
3、10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和复审
3、10、1需要增加使用特种作业人员时,以书面报告经总经理批准后,报公司人力资源部核准后,由相关部门组织招聘或培训和考核。
3、10、2特种作业人员在培训期间安排其参加脱产培训,受培训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学习,参加考核。
3、11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不得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如遇作业者本人不适合该工作岗位或本单位因生产实际需要变动,必须事先报告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安全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变动。
3、12特种作业人员到期复审和新增特种作业人员的初审,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提醒,组织相关人员到相关部门进行培训。
3、13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件到期需要继续复审的,应当至少提前二个月将复审人员名单提供给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安全环保部。
3、14生产部对我厂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对特种作业人员资料档案进行备份。
3、15外来人员在我厂从事特种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生产部应将本规定落实到外来作业人员或单位,确保安全作业。
四、附则
4、1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4、2本制度由生产部负责解释。
4、3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作业人员管理制度2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项目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请项目部所有特种作业人员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
根据国家标准及其有关规定,我项目特种作业包括:
(一)电工作业;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三)起重机械司机、信号工、司索工(塔式起重机)(含电梯)作业;
(四)架子工作业;
(五)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室外电梯);
(六)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七)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八)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操作工;
(九)建筑起重机械(塔吊、电梯、吊篮)检测工、维修工;
(十)桩基操作工;
(十一)由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作业。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满18周岁以上,但从事爆破作业和井下瓦斯检验的人员,年龄不得低于20周岁;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技术、安全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四)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由特种作业人员本人或用人单位在有效期内提出申请,由山西核发部门进行考核、发证单位负责审验。
复审内容包括:
(一)健康检查;
(二)违章作业记录检查;
(三)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
第三章项目职责
第七条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按国家、行业、山西地方标准、企业的有关要求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管理检查工作。
第八条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制特种作业的'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特种设备维护保养规程和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条有连续性或需要倒班作业的特种作业应编制交接班制度。
第十一条向特种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通知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第四章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
第十三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遵守安全生产的有关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有权对作业现场的条件、危害作业人员生命和健康安全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建议、检举权,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应接受采纳特种作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合理化建议。
第十五条在作业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等。
第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跨地区从业或跨地区流动施工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上岗工作:
(一)未按规定进行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以上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四)经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的。
第十八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九条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
作业人员管理制度31、目的
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增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实际安全操作技能,减少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含公司相关方在我公司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管理。
3、职责
3.1人力资源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日常管理。审核各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取证培训的申请(包括年龄、文化程度、身体条件、岗位需求的审核);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身体健康检查;编制特种作业人员取证培训、复审培训计划,并向有关主管部门申报批准;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取证培训、复审培训;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等。
3.2安环部对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遵章守纪、安全生产的考核;对特种作业人员资料档案进行备份。
3.3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本部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台帐,全面掌握特种作业人员的取证培训、复审培训情况,并及时更新。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及时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取证培训、复审培训。对特种作业人员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
3.4财务部门应保证取证培训、复审培训的经费落实到位。
3.5人力资源部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发现存在职业禁忌或有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的应及时向安委会进行报告。
4、特种作业人员范围及相关要求
4.1特种作业定义与范围
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厂区内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10)经国家局批准的其他作业。
4.2特种作业人员
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年龄在18周岁以上;
(2)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4)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5)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4.3特种作业人员职责
特种作业人员应严格履行以下职责:
(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上岗作业。
(2)公司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根据国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相关管理规定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
(3)对违章作业和造成事故者,安全主管部门根据情节有权扣证12个月,对其进行教育,并将违章作业和事故情况记入其资格证内;对情节严重者,由发证部门吊销其资格证,并追究责任。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准随便调离,如需要调离,必须经公司主管部门同意,并按安全培训教育制度进行再教育管理。
(5)离开本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从事原岗位特种作业,应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
5.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
5.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业技术理论学习和实践操作训练,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有关行政管理机构核发的有效操作证件方能上岗作业。 5.2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规程进行操作。
5.3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须对设备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清除周围影响安全作业的物品,严禁设备没有停稳进行检查、修理、焊接、加油、清扫等违章行。焊工作业(含明火作业)时必须对周围的设备、设施、物品进行安全保护或隔离,严格遵守厂内用电、动火审批程序。
5.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严禁使用有缺陷的防护用品用具。
5.5安装、检修、维护等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作业技术规程,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残留物,关闭电源,防止遗留事故隐患,因作业疏忽或违章操作而造成安全事故的,视情节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追究责任人责任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6特种作业人员在操作期间,发觉视力障碍、反应迟缓、体力不支、血压上升、身体不适等有危及安全作业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任何人不得强行命令或指挥其进行作业。
5.7特种作业人员在工具缺陷、作业环境不良的生产作业环境,且无可靠防护用品和无可靠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
5.8各车间、部门应加强规范化管理,对特种作业人员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
5.9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有权对违章从事特种作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理。对违章作业人员,按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罚,并记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内;对以下情况,由安委会扣押“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并追究责任。
(1)持证作业人员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
(2)持证作业人员违章操作或者管理造成事故的;
(3)持证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造成事故的;
(4)持证作业人员逾期不申请复审或者复审不合格且不参加考试的;
(5)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准随便调离,如需要调离,必须事先报告安监部门、安委会同意,并报主管副总批准;
(6)外来人员在我公司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安监部门应将本规定落实到外来作业单位和人员,确保安全作业。
6.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特种作业证的管理
6.1人力资源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复审工作的组织和联系,安监部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调配及安全培训,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特种作业人员日常管理和培训教育工作。
6.2各车间、部门需要增加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书面报告总经理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安监部门组织安排培训和考核。
6.3特种作业人员在实习期间各单位必须指定监护人,在监护人严格的指导下从事实际操作,严禁单独上岗操作。特种作业监护人对特种作业学员实习期间的培训负有全面的责任。
6.4特种作业人员实习期满后,人力资源部应及时作出培训计划和体检计划,安排相关人员进行体检,合格后送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取证。
6.5申请特种作业取证人员,应备齐培训所需的材料,按时间要求参加相应工种培训。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由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
6.6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复训)考核由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等部门进行,考核不合格者可进行补考1次,补考费用自理,补考仍不合格者,调配岗位处理。
6.7特种作业人员在培训期间,所在部门必须安排其参加脱产培训,受培训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学习和考核。
6.8“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原证由安监部门处统一保管,特种作业人员保管其复印件,在操作过程中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不得丢失或损坏。一旦发生丢失或损坏,必须立即报告安监部门。
6.9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规定的本工种作业范围内从事独立作业,并随身携带其复印件,接受上级部门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6.10新调入我公司的从事特种作业而持有原工作所在地有关部门核发的操作证者,应到公司人力资源部登记,并同时报安环部登记备案。
6.11每年由安环部组织,各部门结合本部门实际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操作技能和应急能力培训、考核,及时进行知识更新,考核情况记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6.12各部门应定期识别特种作业人员培训需求,制定培训计划,每年年末报下一个年度的培训计划,由安环部汇总并报主管经理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织实施,实施结束后进行培训效果评价。
6.13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有效期为两年,凡持有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人员,每两年必须进行一次年审复训,经复审合格的,由复审单位签章、登记,予以确认;复审不合格的,可向原复审单位申请再复审一次(此次复审费用自理);再复审仍不合格或证件超过两年未进行复审,证件自行作废,不能单独上岗操作。部门领导如安排继续从事特种作业操作按违章指挥处罚,个人继续特种作业操作的按严重违章作业处罚。
6.14安环部应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台帐及档案,做好特种作业人员年审复训计划,及时安排特种作业人员参加体检及复审培训。
7.有关规定
7.1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进行操作。严重违章或造成事故者取消作业资格。
7.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服从安监部门的监督管理,持证上岗作业。
7.3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不得涂改、转借,资格证书丢失应报主管部门备案、补办。
7.4特种作业人员连续六个月不从事本工种作业,作业资格证书作废,需重新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8.附则
8.1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应依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8.2本制度有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修订,并负责解释。
8.3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作业人员管理制度4一、项目部负责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登记、管理等工作。
二、项目部要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档案。
三、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或持过期证件上岗。
四、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实行理论教学与实际操作技能训练相结合的原则,重点是提高其安全操作技能和预防事故的实际能力。
五、经考核成绩合格者,由有关部门发给《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不合格者,应重新培训。
六、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者,按有关部门要求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自动失效。
七、《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或转借他人。
八、特种作业人员所在单位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监督检查工作。
九、离开特种作业岗位一年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重新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可从事原作业。
十、特种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应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吊扣、吊销其操作证。造成严重后果者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作业人员管理制度51认真执行岗位负责制,坚持原则,坚决抵制违章指令。
2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要与其他工种积极配合,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确保安全生产。
3要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上岗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无安全技术交底,不得上岗作业,上岗作业中要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措施。
4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人员的统一指挥,不得擅自主张,违反施工程序。出现事故要及时上报,发现隐患要立即组织人员整改,不得拖延。
5要建立特殊工种人员档案。组织特殊工种人员的安全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技术操作水平,提高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能力。
6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安全防护用具及劳动保护用品,善于采纳有利于安全作业的意见,对于违章作业者能及时予以提出。
作业人员管理制度61、根据国家《特种作业人员专业性技术考核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公司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复审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和安全技术素质及实际操作技能,减少和避免工伤事故的发生及职业危害,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中所指的.特种作业人员是根据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指在劳动过程中,易发生员业危害和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3、在本制度中,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包含以下几个作业内容。
3、1电工作业(含发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
3、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3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械司机,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3、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3、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
3、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质化验工);
3、7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保管员等;
3、8经国家批准的其它的作业。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4、1必须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种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4、2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工作认真负责,遵章守纪;
4、3按上岗要求,技术业务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并取得地、市以上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做到持证上岗;
5、凡公司需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报市建委安排进行培训、考核、发证,操作证到期的人员要按期限进行培训复审。无操作证者,严禁上岗作业。
6、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及复审工作,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7、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和复审费用,由单位进行支付,由于学员考核不及格需进行补考或再次参加培训复审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8、特种作业人员要佩证上岗,并要按“操作证”限定的作业内容操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犯规定,强迫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9、《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要妥善保管,不准涂改、转借。
10、特种作业人员脱岗一年以上,再上岗时需重新进行安全技术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作业人员管理制度71、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促进校园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2、特种作业人员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特种作业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险的作业。
3、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与本种作业相应的身体条件和相应的文化程度,并且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可独立作业。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期限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或未复审的,由市区安监局或质监局吊销其“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继续独立从事特种作业。
在我校,特种作业指电工作业(含运行和维修),从业人员指电工。
4、电工必须负责合理、规范布设校园电源供应系统,任何部门调整、改用电源必须征得电工的同意。
5、电工必须持有上岗证,无证者不得从事接电工作。拉接电源、安装电器设备,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6、电工对学校的电器设备,必须经常检查,发现损坏、老化应及时修理,自身不能解决的要及时书面报告学校领导,请求尽快解决,严防发生触电事故。
5、电工对师生发现的报修的电器、电路,应及时前往修理,如不能修复,该暂停供电的则暂停供电,不得拖延耽误,预防发生意外事故。
6、学校放假期间,电工对全校电路状况应进行一次全面性的检查,不需用电的部位统一切断电源,确保假期安全 。
作业人员管理制度8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是企业安全管理的核心组成部分,旨在确保从事特殊工种的员工能够安全、高效地执行任务。它通过规定作业流程、安全标准、培训要求和责任分配,预防安全事故,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同时维护企业的`生产秩序和经济效益。
内容概述: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资格认证:所有特种作业人员需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证明其具备相应的技术和安全知识。
2. 安全培训: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确保员工了解最新的安全规程和技术发展。
3. 作业许可:实施作业前的审批制度,对高风险作业进行风险评估并开具作业许可证。
4. 个人防护装备:规定必须穿戴的个人防护设备,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5. 现场管理:明确现场负责人,实行监督和巡查,及时发现并纠正不安全行为。
6. 应急响应:制定应急预案,定期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7. 事故报告与调查:建立事故报告机制,对事故进行详细调查,以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8. 绩效考核:将安全表现纳入员工绩效考核,强化安全意识。
作业人员管理制度9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旨在确保公司内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预防事故的发生,提高生产效率。本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培训需求识别
2. 培训内容与标准
3. 培训实施
4. 培训效果评估
5. 员工持证上岗
6. 定期复训与更新
7. 违规处理
内容概述:
1. 培训需求识别:根据特种作业的'性质,分析员工的知识和技能缺口,确定培训需求。
2. 培训内容与标准:制定符合国家法规和行业标准的培训课程,确保涵盖安全操作规程、应急处置、设备维护等方面。
3. 培训实施:安排专业讲师,设定合理的培训时间,确保培训质量。
4. 培训效果评估:通过考试、模拟操作等方式检验员工的学习成果,确保其达到上岗要求。
5. 员工持证上岗:要求所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操作证书,无证不得进行特种作业。
6. 定期复训与更新:定期进行复训,跟踪新法规和技术发展,更新培训内容。
7. 违规处理:对于违反培训制度的行为,采取警告、罚款等措施,严重者可调离岗位。
作业人员管理制度101.目的
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防止人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3.定义
3.1.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公司的特种作业有:电工作业等。
3.2.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4.职责
4.1.行政部负责组织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4.2.安全管理机构(安全员)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5.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5.1.年龄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5.2.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5.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5.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5.5.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5.6.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5.1、5.2、5.4和5.5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6.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6.1.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培训。
6.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6.3.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6.4.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
7.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作业人员管理制度11 第一章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加大预防和处置暴恐突发事件能力,确保项目部的社会稳定和安全生产工作,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三、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公司、项目部、施工作业区等处因发生的暴力恐怖活动导致的事件、社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损失,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受到破坏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四、工作原则
反恐维稳工作实行“安全防控、常备不懈、以防为主、有效处置”的方针,遵循全面防控、统筹兼顾、综合治理、预防为主、全面排查、保证重点、团结协作,依法处置,有效防控的原则,以高度的政治责任心和使命感,做到反恐维稳保平安。
第二章维稳应急指挥机构
依据规定公司、项目部实行经理负责,分部门负责的原则,成立反恐维稳处置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反恐维稳处置统一领导和指挥,在保障反恐维稳工作全面、有序开展的同时,各成员按照职责负责具体工作。
一、反恐维稳处置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反恐维稳处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治安保卫组、物资供应组。各小组的具体职责是:
(一)办公室(下设文秘组、信息收集组、反恐维稳处置组、治安保卫组和物资供应组)
1.负责重大事件的逐级上报及上传下达,并负责反恐维稳处置预案的实施。
2.负责重大情况报告,立即向领导小组组长报告(组长不在向副组长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有:发生情况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暴力恐怖活动情况的原因及规模。同时将基本情况向领导小组其他成员通报。
(1)文秘组:由李培书负责,负责做好指挥反恐维稳人员的食宿安排等后勤工作。
(2)反恐维稳情况收集组:由黄再灵负责,负责反恐维稳工作的社会面情况收集汇报工作,保证信息的上通下达。
(3)反恐维稳处置组:由丁明强负责,负责处置暴力活动情况提出分析意见,并对发生的.重大问题制定出有效处置实施方案,负责现场事件活动处置工作,并实施方案的完成。
(4)治安保卫组:由张正攀担任。负责维护项目部、场站、施工工地及区域的治安保卫巡查工作。
(5)物资供应组:由刘军让负责,负责调运供给反恐维稳处置物资。
二、信息的传递和报告
当发生因暴力恐怖活动时,各级值班人员必须及时到岗,严正以待,坚守岗位,尽职尽责,实施全天监视待命,及时根据上级关于反恐维稳活动情况指示要求,发现情况利用电话向上级部门汇报,遇有暴力恐怖活动发生时,应立即向主要领导汇报,若发生暴力活动时以最快的时间通知110、派出所、街道维稳治安队。
三、反恐维稳处置队伍
项目部组建10人应急力量,负责驻地发生的暴力恐怖活动的处置,采取非常保护措施,保护人员和设备的安全,尽量减少人员财产损失,保证工作秩序。各施工协作队要确保本驻地或民工人身安全。
四、反恐维稳的物资、设备准备
反恐维稳物资储备工作是反恐维稳的必要条件之一,要抓好物资储备计划,以利反恐维稳的需要。
序号设备名称单位数量备注
挖掘机台
装载机台
山工车辆
平地机台
木棍根
安全帽顶
应急灯把
药箱个
带药品、绷带等
担架副
五、紧急状态下值班人员值班制度
应急办公室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尽职尽责,采取24小时轮班制度,值班人员要把涉及到的通讯电话号码熟记,做到及时、准确、快速的传递信息,指挥调度指令及时下达,随时做好向有关领导的汇报,为领导对反恐维稳指挥提供决策依据。
第三章反恐维稳应急处置措施
加强反恐维稳准备,提高设施应急能力。平时要加强对所属工作区域人员等进行仔细检查,并对存在薄弱环节的结构处进行加固处理,反恐维稳物资和设备放在指定的地点,由专人负责看管维护,保证发生问题时能及时跟上;对施工人员的住所进行检查,对进出的人员要进行加强检查,对周边居住区要加强安全防护的措施;值班期间,要保证车辆的完好使用率,随时准备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安全部负责对项目部等地进行排查,保证各类人员在位,防范设施到位,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要立即纠正解决。
作业人员管理制度121、凡从事电气、焊接、起重等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必须由各地区主管部门组织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取得作业证后,方可从事作业。
2、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等有关规章制度,必须按规定穿戴劳防用品上班。精心操作,交接班要为接班者创造安全生产良好条件。
3、机修电工、值班电工必须熟悉安全操作规程,熟悉本厂供电系统和配电室各种设备的.性能和操作方法,任何电气设备或线路在末验电和认为无电以前,一律视为有电,在进行电气工作时,必须有两人进行,一人工作一人监护。在检修前应切断开关,切断后必须在断路器上挂上“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警告牌。进出配电室MCC必须关门。
4、焊工在生产区域或禁火区内动火,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许可证”由动火执行人随身携带留存,以便检查。动火执行人要认真严格遵守安全操作制度,检查动火器具。动火作业时,投氧气瓶应离明火10米以上,乙炔气瓶与氧气瓶应离7米以上,并且有安全员在现场监护。
5、起重吊装工程,必须明确分工,统一指挥作业,各种起重机械必须按额定负荷进行装吊,禁止超载使用。利用厂房顶挂吊钩进行吊装时,必须进行检查,确认可靠,否则不得任意挂接,电动葫芦的钢丝绳必须保持光滑,平时应加强检查,如有断丝必须及时调换,不可冒险操作。各种起重机械的操作使用,必须按规程进行。
6、特殊工种要有高度安全责任感,时时刻刻以“三不伤害”为原则从事工作,真正做到“不伤害他人、不伤害自己、不被他人伤害”。
7、定期对电气设备、风、电焊设备、吊装设备进行安全检修、保养,对操作的工具要检查其是否符合要求,确保检修、保养安全作业。
作业人员管理制度131、严格执行《辽河油田分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和《辽河油田分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2、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必须办理使用证,严禁无证运行。
3、特种设备的安装、修理、改造、化学清洗必须事先履行审批手续。
4、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齐全,必须实行定期校验制度,严禁超期使用。
5、特种设备的'档案、台帐、检验报告、校验报告及使用证,必须齐全。设备铭牌、自编号齐全准确,设备铭牌应裸露,且不得涂漆。
6、特种设备液位计、压力表警示标记齐全准确。
7、特种设备必须实行定期检验制度,严禁超期运行。
8、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爆炸、着火、变形、鼓包等,应逐级上报,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9、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10、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到期时,应提前向安全部门申请复试。
作业人员管理制度14为了进一步完善并明确生产线车下作业人员安全作业标准,使车下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能够得到有效的保证,特制定车下作业人员安全操作管理流程,内容如下:
1、对未装仪表台和组合开关的车辆到车下操作前,把“严禁打车”牌分别悬挂在驾驶区方向机杆和副启动盒醒目位置,然后再进入车下工作。操纵、电工人员严禁进行发动车辆操作。
2、针对于水暖车组合开关安装人员在安装完毕后把组合开关启动钥匙直接转到水暖车下操作人员手中,每条生产线水暖组安排专人负责,在水暖车下操作工序未完工之前,其他操纵、电工调试人员如果需要启动钥匙到水暖负责人处借取,借取人员必须对钥匙负责,不得转借他人,用完之后及时归还水暖负责人。要求到车下操作人员在未拿到钥匙时严禁进入车下工作。
3、水暖组在车下工序完工后拿钥匙的负责人及时把钥匙转给电工调试,绝不能因个人工作失误耽搁生产。
4、在车下有员工作业时,或者仪表台驾驶区、副启动盒处挂有“禁止打车”标牌时,电工调试只允许进行静态电工调试,严禁进行发动车辆的动态调试。
5、对于完工或下线车辆如果因特殊情况需要进入车下整改操作,必须在前后醒目位置放置“严禁打车”标牌,并且随身携带启动钥匙,如有特殊原因找不到启动钥匙,必须安排专人对驾驶区进行监护,保证车辆不会被其他人员启动。
6、车下作业人员进入车下作业之前必须严格遵守“三务必/两落实/一注意”原则,即:务必在驾驶区挂有 “严禁打车”警示牌;务必在副启动盒处挂有 “严禁打车”警示牌;务必随身携带启动钥匙,落实检查止轮器是否放置到位;落实走线时板链运行是否彻底结束,注意进入车下作业时身体所躺位置远离车轮。
7、倒车司机及车辆启动作业人员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动车作业时必须通知车底作业人员将“严禁打车”警示牌撤离后方可作业,在沟通未遂的'情况下严禁赌气擅自作业 (此时车底作业人员应以车间整体生产进度为重予以必要配合)。
8、倒车司机在作业前务必确保在车辆即将启动→初始运行时间段车底作业人员连人带牌(“严禁打车”警示牌)全部撤离车辆运行危险区后方可作业;在使用拖车棒及拖拉机进行拖运无效工艺车作业时严禁采用挂挡点踩刹车的方式来提醒车底车内人员撤离;在用拖拉机拖运无效工艺车时责任工段必须做好“三同时”即一条线同时指定三人一同配合作业:一人驾驶拖拉机/一人操纵无效车/一人监护当事车车底及四周安全状态。
9、在倒车作业进行之前由倒车司机负责告知车底车内及车四周作业人员要求全部撤离,作业人员应立即予以配合不能推拖扯皮,车底作业人员听到走线铃声响起后应立即撤离车底、在出现走线铃声短暂停息情况下车底作业人员在与板链操作人员沟通确认不再走线的情况下方可进入车底继续作业,不得擅自行钻入车下、
10、以上管理规定自下发之日期开始执行 ,要求所有员工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相关工段班组长对相关安全管理规定进行严格监控,对在检查中发现违规操作的员工,将按照相关处罚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同时视情节严重度对相关组、班、段长进行的罚款处理。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车间所有,同时车间保留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对本规定进行健全完善的权利。
作业人员管理制度151、目的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管理、规范职工安全生产行为,倡导标准化作业,杜绝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现象,保障职工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特制订本制度。
2、适应范围
适用于全厂职工和来公司从事外协有关单位的所有作业人员。
3、引用文件、术语定义
3.1违章行为一般包括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尚未发生操作、设备、人员伤害的事件。
3.2违章作业是指违反已成文的规章制度或各项临时性正式规定的作业。
3.3违章指挥是指违反安全管理制度或安全技术标准的'指挥行
为或造成他人违章作业的指挥行为。凡按安全生产责任制,应由有关领导研究措施、作业规定或亲临指挥,却有意回避、推卸责任、不闻不问而险些造成事故的行为,视同违章指挥。
A类违章行为一般指可能造成死亡或多人受伤事故的违章行为。
B类违章行为一般指可能造成重伤事故的违章行为。
C类违章行为一般指可能造成轻伤事故的违章行为和不构成人身伤害的一般违章行为。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303号修改自20xx.7.1实行)
4、职责
4.1安全管理员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的日常检查和组织各类安全大检查、对检查发现和接收到的违章信息进行核实和提出处理意见。
4.2办公室负责对处理意见进行审核并通报。
4.3各部门负责本单位职工违章检查控制、考核、登记。
4.4生产班组负责始终把“守规章、纠违章”作为班组安全工作重心、对班组人员的违章进行批评教育、考核、登记。
5、管理程序
5.1为体现“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原则,除对事故按事故管理制度考核外,对各类违章按其危害程度划分为A、B、C三类(见《常见违章行为分类考核细则》),并根据不同类别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考核。
5.2按照违章违纪分类和扣分标准,对违章违纪人员累加积分考核,动态监控,每月公布一次,每年为一个考核周期。
5.2.1积分考核管理由安全管理员统一负责,并建立积分管理台账和违章违纪人员档案,专人负责积分登记,定期公布积分考核情况。对达到警戒线的个人立即通报并采取相应措施。
5.2.2考核范围包括全体干部员工。
5.2.3考核办法:
(1)年度内积分累计达到8分者,由所在单位对其进行帮教,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年度内积分累计达到12分者停止其工作,并由所在单位进行不少于3天帮教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上岗后由所在单位制订
重点监护措施,安排人员对其进行重点监管。
(3)年度内积分累计达到16分者停止其工作,离岗培训7天。经公司有关部门、所在单位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经公司高层研究决定是否上岗,如同意其上岗,在三个月内必须每周向EHS部上报近期表现,由所在单位安排人员对其进行重点监管。
(4)年度内积分累计超过20分以上者,经公司高层批准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或直接辞退。留用者停职30天,重新按照新职工培训程序接受培训,并给予不少于三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内出现“三违”的直接予以辞退。
(5)因违反安全规程部分受到扣分处理的员工,积分累计达到10分以上者,同时接受工伤人员陪护、事故现场教育和事故案例考核等警示教育。
5.2.4积分年度内重复计算,即积分达到等级就接受相应处理,接受处理后原有积分年度内继续累计,不予取消。
5.2.5员工在2个月内被查处2次或2次以上相同一般违章行为的,从第2次起给予加倍扣分处理。